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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9-04-1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2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桃源镇铜罗开阳村思古桥堍。 法定代表人赵琴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白牛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董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军,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智达,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观,男,汉族,1941年8月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金山区廊下镇海浪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大街97号。 上诉人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花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24日,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更名为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库门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养生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智庆,被上诉人石库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军、徐智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许海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12月30日,上海枫泾酒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商标核发的第167956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即各种酒。 1993年8月19日,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将上海枫泾酒厂变更为上海金枫酿酒公司,原枫泾酒厂仍保留,属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2000年9月,上海金枫酿酒公司以企业改制为由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金枫公司。 2003年3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 ”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枫公司。 2003年1月、2006年1月,“ ”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3年。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先后将“金枫牌黄酒”推荐为1999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02年上海名牌产品100强之列、2004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07年度上海名牌。2006年8月,“金枫黄酒”还荣获了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颁发的上海名优食品证书。 金枫公司生产的“上海黄酒”瓶盖、瓶底和瓶贴上均使用有“ ”商标,酒瓶的瓶颈与瓶身中间部位凸显有“金枫”或“金枫酒业”字样;瓶贴的绿底色周边以稻穗状红色边包围,“上海黄酒”四个较大的红字印在瓶贴正中偏上位置,瓶贴下方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也均为红色字体。 2008年6月17日,金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智达来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大街97号海浪商店,购得“养生花”牌上海黄酒1瓶。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所购黄酒予以贴封。 公证购得的黄酒瓶盖和瓶贴上方均印有“养生花”及其?标识,酒瓶的瓶颈与瓶身中间部位凸显有“金枫”字样,瓶贴下方印有被告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该酒的瓶贴与金枫公司的“上海黄酒”瓶贴相比,两者均以绿底色和红色为主色调,图文的布局基本相同,瓶贴正中偏上位置的较大红字“上海黄酒”的字体亦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前者绿底色周围的红色波纹边较之后者的稻穗状红色边更为简洁。 金枫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 ”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金枫公司依合法变更程序于2003年3月成为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证书表明,“ ”商标自2003年起至今连年是上海市著名商标,金枫牌黄酒也屡次获得名牌或名优食品等殊荣,故金枫公司生产的“ ”黄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金枫公司的“金枫”字号亦应当属于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 从许海观处公证购得的“养生花”黄酒瓶贴上标有养生花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金枫公司据此主张该黄酒的制造商为养生花公司,养生花公司虽然否认系其生产之事实,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这一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控侵权黄酒的瓶贴与金枫公司“上海黄酒”的瓶贴相比,具有相同的主色调及其色彩搭配方式,图文的组合、“上海黄酒”四字的颜色、字体亦相同,两者属于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包装、装潢,加之被控侵权黄酒还使用了瓶身上有与金枫公司“金枫”字号相同的字样以及瓶底有与金枫公司“ ”商标相同标识的酒瓶,诸情形的结合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养生花公司与金枫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养生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金枫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养生花公司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许海观作为销售商亦应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之黄酒。 鉴于金枫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养生花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该院综合考虑金枫公司及其“ ”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养生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金枫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养生花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因尚无证据证明金枫公司的商誉也因此受到损失,故该院对金枫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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