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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泉州市锦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蔡建国、蔡一鹏与林东梁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9-0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9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锦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鲤城区新门街南区11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蔡一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国,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427号南11幢410室。 委托代理人张少鹏,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东梁,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八角楼3号。 原审被告蔡建国,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427号南11幢410室。 原审被告蔡一鹏,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266号。 上诉人泉州市锦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与被上诉人林东梁及原审被告蔡建国、蔡一鹏因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建国、张少鹏,被上诉人林东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3月,林东梁与锦华公司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由林东梁将“好帮家”等87件商标委托锦华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每件商标的注册费、代理费用约1100元。林东梁于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间,分八次支付给锦华公司上述费用106750元。锦华公司也依约定代林东梁办理了一部分商标的注册、转让等手续,并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证件交付给林东梁。2007年6月,林东梁认为锦华公司未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并诉至法院,要求锦华公司返还注册商标申请费及代理费106750元。2007年7月,林东梁又以锦华公司已于2007年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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