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9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 第4号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第4号)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 (三) 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再次发生。 前款有害生物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农业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汇总报告上一个月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及处置情况,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各省汇总情况报告农业部。 第八条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业植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各省汇总情况报告农业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称、寄主、发现时间、地点、分布、危害、可能的传播途径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害生物名称、疫情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发生面积、危害程度以及疫情处置措施。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