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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10-01-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93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10〕14号 【发布日期】2010-01-25 【生效日期】2010-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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