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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6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3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 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第六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四)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会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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