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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10-01-08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
文件页数:517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1-08 【生效日期】2010-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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