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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10-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595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90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15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9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