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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10-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32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居住区公益性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公益性服务需要,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居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具体建筑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四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民政、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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