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9-05-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0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227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