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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690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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