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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生效日期: | 2009-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9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5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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