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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51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9-09-26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 (公告第18号)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优化配置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是指从西江水库引水至沈阳、大连、鞍山、抚顺、营口、辽阳、盘锦等市受水地区的蓄水、输水、配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分配与运行管理、工程安全与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输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输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渔业、卫生、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检举。对因制止、检举有突出贡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配置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调水地区和受水地区的水资源,在维持调水地区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及水体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满足受水地区的用水需要。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以及年度调水、供水方案,保证输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以及其他与输水工程有关的水利工程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服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水地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用水协议。受水地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用水协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配置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   第十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本地区取用水方式。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对处于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可以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替代的其他取水工程,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封闭受水地区相关取水工程的总体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征求有关受水地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封闭步骤及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的比例计算。年实际用水量低于该比例的,由财政部门补足差额水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确定输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实行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输水工程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为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的大坝至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地,以及坝下征收的土地;   (二)新宾满族自治县输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库的苏子河河段,其中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为准;   (三)输水隧洞(含支洞、竖井)、地下输水管道;   (四)输水工程引水口及输水隧洞出口,稳压塔、加压站、闸阀井、配水站、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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