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供电监管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65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电监会27号令 【发布日期】2009-11-26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