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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50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经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主营: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姓名、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十条 股东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于办理验资证明手续前缴齐,否则,未按时出资的股东视为违约,除应及时缴足出资外,还应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如因股东不认缴出资致使本公司无法注册成立而给按时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的,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应赔偿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因公司未能依法注册成立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已注册法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正本至少三份。 第十三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向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出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即不参加股东会有不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只是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以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对所以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初期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适用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增至五人以上(含五人)时(以办理增加股东的工商登记核准日期为准),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组成前,仍由原执行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正式成立且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并到任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三日前通知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四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同志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上述人员均不得授权他人代行参加会议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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