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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0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币别)___佰___拾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