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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200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本合同文本从(工程概况、标准条件、监理人责任 专用条件、费用、支付方式、保密、有关资料及文件、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详尽的制定了相关内容。 节录: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