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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财产保险合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1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 保险公司 投保方: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入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书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