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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0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用地者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开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 (2)建筑密度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 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①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