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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租赁委托合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5-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26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1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尚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如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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