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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儿童保险条款.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10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2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到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