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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60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干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