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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可适用上市公司).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5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