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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可适用上市公司).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5-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062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享有公司股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参照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逐步建立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八条 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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