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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5-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8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 ,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 第五条 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