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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12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2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9KB |
文件简介: | ......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面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附: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