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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987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合同。本合同文本从(双方当事人、出让期限、土地费用及支付、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转让、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详尽的制定了相关内容,并附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节录: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户、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