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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2).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6-01-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22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订立合同双方: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内)向需方 交售 (农副产品) 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