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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1).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B:采矿业
生效日期:2006-01-1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67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工矿产品买卖合同(1)》是为了促进工矿产品生产的规范发展,为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工矿产品,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文本。本合同文本从(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品种、等级、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详尽的制定了相关内容。 节录: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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