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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53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文书要点 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合同期限,试用期限;②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③生产、工作条件;④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⑤劳动纪律;⑥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⑦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4)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①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④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⑤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农民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①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②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③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5)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农民工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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