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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股权质押协议(1).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7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