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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929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BF-2007-0129合同编号:C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 特 别 提 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查看,不能作为签约下载使用。 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须提交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下载合同编号标识“CX”的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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