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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71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BF-2001-1203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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