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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11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适用货币补偿) 甲方:拆迁人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乙方:被拆迁人 房地产权证号 房屋承租人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坐落在路弄号室,房屋类型,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三、根据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元,其中价格补贴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六、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即年月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七、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元。设备迁移费元。 八、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五条的补偿款和第七条约定的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九、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报有关部门注销。 十、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由乙方负责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拆迁实施单位份,由甲方报送房地局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