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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1970-01-01 08: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531117
文件页数:1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06KB
文件简介: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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