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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示范文本).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854
文件页数:1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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