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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格式之四).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43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