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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6-10-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22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制 房地产转让须知 1、转让当事人(卖方包含共有人)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并签订合同,私自转让的房地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转让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3、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沈阳市 区 街(路) 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