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6-10-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1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三条约定计算。 三、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