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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货款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10-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8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9KB |
文件简介: | ××律( )民字第 号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信息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一案,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 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