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1]..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9-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9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