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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271
文件页数:2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 共电信系统。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 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a)声音广播方面   中波,调幅OM-AM   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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