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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知识产权与信息法.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0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知识产权与信息法 周林 2000年我去德国明思特大学访问时,在信息、电子传播与媒体法律研究所(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Media Law)听到霍伦教授讲起过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在那段6个月的时间里,我一直尝试弄明白信息法的含义,却不得要领。在访问快结束时,从一份出版物(Rechtsanw?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 2000, page 107)上翻译了霍伦教授的一段话: 信息法是一个相当新(relatively young)的涉及宪法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学科(cross-sectional discipline)。它是从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发展进来的。在美国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即如何防止国家获取公民自己收集的数据资料(uncontrolled collection of data)。还有很多问题,诸如打击计算机犯罪。在90年代,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发展引发了信息法,它现在已涉及广大领域,区别于电子传播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传统的媒体法(media law)。信息法是由与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有关的权利组成的。就所谓产权(so-called Property Rights)的创造而言,无形物法(the law of immaterial goods)、版权法、工业产权法,以及新的数据库法(data band law),都可以适用。而信息自由是极为重要的。出版业及学术研究离不开自由接触信息。在私人利益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必须保护利益平衡。信息不能被限制在国家范围之内。在非欧洲国家主张版权是否有效成为一个问题。目前,信息法在布鲁塞尔欧洲范围正在进行协调的领域,诸如关于网络上儿童色情内容的法律。在这个方面,需要国际性的交流与理解。在解决信息及电子传播法律问题时迫切需要有效合作,如与数字材料使用有关的劳工合同。 翻译这段话,我的疑惑稍有缓解。信息法原来有那么丰富的内容!它不仅要谈到知识产权法,还涉及数据保护法、电子传播法、媒体法,还有信息自由、个人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平衡问题。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