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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2-12-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821
文件页数:4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24KB
文件简介: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 郑成思 内容摘要:民法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又没有将“知识产权”按照原计划作为专篇列入法中,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选择。在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适用民法一般原则;在为数不少的重要场合,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一般民法原则。与民法起草同步地研究着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位置及作用,能够促进而不是妨害民法典的不断完善。2002年12月的民法草案,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要保护“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 关键词:民法典 知识产权篇 版权继承 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知识 生物多样化 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的《民法》(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又没有将“知识产权”按照原计划作为专篇列入法中,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选择。这一选择看上去与上一世纪90年代的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的选择相似,而实际上又优于这两个民法的选择。 早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月11日会上,确定由我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篇。当时我即感到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不成功的经验之外,现有的稍有影响的民法典,均没有把知识产权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华盛顿会议上,各国与会专家在“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如今我们要突破这一共识,在理论上及立法技术上均可能有一些风险。所以,在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的起草与修改,仍旧采取十分谨慎的步骤。一般条文,至少要有外国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立法例;有一些不同意见的条文,则至少要有国际公约中一例或者外国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中的五个以上的立法例。 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一共起草了六章,力争控制在百条之内。 起草《知识产权篇》六章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条约及法律(六章里部分条文的来源亦即下列条约或法律): 1、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1994);世贸组织多哈会议部长会议声明知识产权部分(2001) 2、《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4、巴黎公约(1967) 5、伯尔尼公约(1972)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1996)、《商标示范法》等 7、欧盟知识产权指令(2000)包括版权、专利、商标 8、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2000年《知识产权共同规范》 9、《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8) 10、《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1999) 11、澳大利亚版权法(2001) 12、德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1998) 13、瑞士《版权法》(1994) 1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1998) 15、美国《版权法》(1998)、《专利法》(2000) 16、英国《专利法》(1977) 17、英国《版权法》(1988) 18、爱尔兰《版权法》(2000) 19、日本《专利法》(2000) 20、德国民法典 21、法国民法典 22、瑞士民法典 23、日本民法典 起草初稿后,书面征求了下列专家意见然后修改为现稿上报: 1、世界贸易组织“投资与知识产权部”主任欧登(Otten) 2、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现任主席威尔玛(Verma) 3、德国马普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员迪茨(Dietz) 4、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盖茨(Jaszi) 5、美国加利弗尼亚大学教授盖勒(Geller) 例如,在知识产权篇建议稿中有关“国民待遇”及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全部是根据欧登(Otten)先生的建议再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起草的。 在参考条约及法条与国外专家的答复中,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请立法者在编写知识产权篇及整个民法典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有适用与不适用传统民法一般原则的两个方面(或称“特有的两面性”)。在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适用民法一般原则。由于人们对此不持异议,我就不专门引证了。在为数不少(虽不占多数)的重要场合,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一般民法原则——这在许多国际条约中有反映,特别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单行法(或法典)专门作出了明文规定,以防日常行使权利或执法中人们不加分析地硬套,弄出乱子。对这一面,不大参考国际条约及外国法的一部分国内学者常有异议,故在这里例举几个典型,以协助立法者在广泛所取国内有些专家的意见时,不致轻易否定上述“两面性”中的另一面,少走弯路。 我十多年前在《版权法》一书中,也曾对这种“两面性”作过一些论述,主要内容如下: 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这是绝大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都明文规定在版权法中的。 由于版权在继承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与一般可继承的产权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一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有关版权继承的规定十分简单,只是说“按照继承法的通行原则”进行;或“按照继承法中关于动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进行。也有的是简单地规定“按遗嘱继承”。 不过,版权毕竟是一种无形产权,又是各种知识产权中情况最复杂的一种权利。更多的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版权继承问题,而是在版权法中对版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版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版权继承。在这一类版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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