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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打击网络盗版,维护法律尊严.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6-12-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7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打击网络盗版,维护法律尊严 周林 2004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一名研究人员,也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和诉讼代理人之一,在一审判决之后,曾接到许多媒体采访请求,许多读者朋友也来电询问情况。现在,特向关心本案的媒体和读者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意见。 一、起诉缘何而起? 在2004年初,有网友打电话到我们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说在一家名为"书生之家"的网站,发现可以全文阅览、下载知识产权中心研究人员的作品。在得知此情况后,我们果然在这家网站上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爬格子创作的作品被人非法复制和传播,同时还看到书生公司宣传材料上声称,它网站上的作品已经全部获得"双授权",即获得出版社授权和作者授权。 对于书生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很气愤,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欺骗了广大公众,严重干扰了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作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面对这样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盗版和明目张胆的欺世盗名,我们只有选择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为了保护好侵权证据,我们特别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作了公证,收集了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侵权证据。2004年4月,我们7位研究人员将书生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书生是否使用了涉案作品? 书生公司是否使用了我们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的作品是本案审理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据公证书记载,进入被告网站主页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可检索到原告的涉案作品,考屏操作后可打印出来,除两部作品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外,其他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 我们认为,烟台图书馆与书生公司是主站和镜像站的关系,烟台图书馆所出现的内容完全是书生公司主页的内容,公证书上的内容就是书生公司网站上的。书生公司则认为,此公证书的内容存在人为拼接的痕迹,且公证书中记载的域名和网页不是该公司的,公证书中的域名与打印的页面内容不符等。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公证书中记载的网址比被告的网址少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进行了补正;虽然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部分页面上端阅览器栏显示为烟台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烟台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数据库内。所以法院认定书生公司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三、书生的经营方式是否合法? 书生公司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其他有相似业务的公司完全不同,其不对公众提供服务,网站中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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