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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99 |
文件页数: | 1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8KB |
文件简介: | 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 周林 在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新《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了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新《著作权法》第八条)。 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用了近200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做出规定。从条文上分析,第八条的规定,可归纳以下要点: 1.对于接受著作权和邻接权人委托,集中管理有关权利的这样一种组织,立法者采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用语,而未使用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本质特征的称谓,如"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法国),"著作权实施机构"(德国),"著作权中介团体"(日本)。 2.此类组织是经有关权利人的授权组成。 3.此类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4.此类组织是非营利性的。 5.此类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的起草,从1989年酝酿至今,已有13年的时间,但并没有最终完成。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通过逾2年,负责审议相关配套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尚没有收到该条例草案。由于"条例"不出台,而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想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其他诸如文字、摄影、美术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又在积极筹备当中,客观形势逼迫着我们不得不做好准备,拿出"草案",以便迟早进入有关立法机关审议程序并获得通过,以推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 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完成了一份《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建议稿),作为将来立法上的参考。下面便结合自己在拟就"建议稿"过程中的体会,就我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组织的会员及组织机构、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对集体组织的监督进行探讨。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制定。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