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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从“修宪”谈制作立法记录的必要性.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4-03-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3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从“修宪”谈制作立法记录的必要性 周林 据2004年3月15日《北京晚报》报道: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其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删除了一个小小的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 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时,点在"并给予补偿"前面的一个逗号引起了有些代表的疑虑。有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终的定稿中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读过上述报道,我间接的感受到人大代表们认真参加"修宪"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宪法修正案中那两处规定的确切含义,我也相信,其他读者,或者其他公民,在今后遇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或者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明白宪法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日的《北京晚报》还"披露"了一个人大代表对上述两处规定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 我真是要感谢媒体的出色工作,它们不仅向公众及时发表了宪法修正案,还进一步向公众透露了"修宪"过程和其中一位人大代表的意见。这让我进一步思考: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在审议立法草案时,主动地认真地制作完整的立法记录,把立法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锋,最后定案的形成,向他们所代表的全体人民做一个交代呢?为此,我建议以本次修宪为契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一项补充。 一、"立法"的含义及现行《立法法》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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