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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2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158 |
文件页数: | 1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7KB |
文件简介: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郑成思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二)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例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画面信息、音、像信息等等),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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