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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股份公司的社会责任.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538
文件页数:2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5KB
文件简介:论股份公司的社会责任 麻生利胜 *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经济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大企业为中心的经营恶化开始显现。这种恶况表现在违反刑法和经济规制法等刑事法的情况,被总称为企业犯罪。在理论上,企业犯罪的研究刚开始,[1]然而企业犯罪不仅面临全社会非难的炮火,而且也使日本的世界信用丧失。[2] 每当企业因犯罪而遭受社会的非难之时,就有要求股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或者追究资本主义的恶弊的呼声。[3]不只法学,政治学、经营学、经济学也在议论此问题。包含立法学在内的各领域发表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遗憾的是,这并未防止企业犯罪的增加。从1974年《公司法》的修改开始,包括其后的几次修订,企业犯罪每次都是令人挠头的。并且刑法学界、商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都有一种急躁的和失去信心的情绪在扩散。[4]企业犯罪的产生原因在何处?企业犯罪对企业活动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吗?在现代社会,完全消除自然人犯罪是不可能的,与此相关对在必要的限度内对企业犯罪进行抑制的理论研究是有必要的。自然人犯罪的社会影响力与企业犯罪的社会影响力比,后者的影响要大的多,然而企业犯罪的研究却远远落后于自然人犯罪的研究。 刑法是主要规定个人犯罪的法律。在企业影响力不象今天这样广的时代,除暴力组织犯罪外,有组织的犯罪是较少的。日本由于“门户开放”方式开始实现现代化,这种方式产生的功能是因为民族间具有同种价值观和同种文化的原因,在那时对于个人和组织没什么不同对待,故而对组织的研究也没什么特别的兴趣。这些是使企业犯罪的研究迟滞的原因。但是,到了十世纪后半叶,不仅大企业的国际活动增加,国内活动也及于全国范围,企业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增大了,于是企业犯罪的研究也成了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课题。 俯瞰历史的长河,经济活动在从个人规模向组织规模转变中,以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准,可以区分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统治经济。让?雅克?卢梭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认为,在自然自由的生活理想中自由市场主义发生了,从平等的生活理想中产生了共产主义。[5]在此,国家作为确保国民幸福和维持和平的工具而存在。该机能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或社区社会公共产品等的提供功能;2、负担国家或社会自治体的福利和文化等公共活动的机能;3、以纳税作为核心的公共财源提供机能。基于以上内容,企业组织体和国民生存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其构成国家的存续和发展的社会系统中重要的一环(企业组织体作为构筑国家的经济机构而存在)。其中,股份公司更具有中心的地位,它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采用,故而在政治、经济、社会系统中,就相应具有以最大限度的发展经济为目的的社会责任。进一步说,企业必须和国家相协调,消除在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的差别,从而具有在可能的限度内确保国民的幸福和和平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国家和自治体应有对股份公司的企业活动进行积极的支援和保护的政策根据。对于此应理解为股份公司具有自主的抑制超过伦理界限的违法行为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完全不受公共政策支援的企业,按企业伦理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经济活动就已足够,从而没有以法律制裁作为后果归结的社会责任。[6] 法学中的企业犯罪抑制论,法人处罚强化论和刑罚加重论被看成其优秀的研究成果,追求股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论点是很少的,明文确认股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法律,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即使在法律解释学中存在,也是超越了相关法条的立法宗旨。从私人企业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活动基准的立场上,社会责任不应被法律所确认,这或许可以作为消极的理由之一。 在九十年代前所未有的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日本社会开始认识到开放政策的重要。国家的调整是不能改变股份公司和其他自治体活动中包含的国家和国民的调整。通过股份公司的活动并不只是实现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且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放进其经济系统之中。这种调整,因其把社会的机构放置于以国民为中心的社会循环机构的重要位置从而是必要的,有利于了解各机构所具有社会的机能,以及其根据的法的权利和义务。 在二十一世纪,不知何时能停止的人口增加作为世界性的问题急剧显现。全球金融系统安全防御困难和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要求,以及地球环境保护是否排斥新文明,成了国家的首要问题,寻求节省能源模式成为经济运营的中心,这早晚要宣告“富国世纪”[7]的终结。自由市场主义不得不被修正或放弃。各个国家都不能理解具有远远超过小国规模的资产和世界移动能力的巨大的跨国企业存在合理性。各国对企业组织体的社会的位置的规定都明显滞后。透过这个缝隙,国际犯罪组织和贩毒组织以及闭锁的按教条主义前进的国家,也许要挑战以和平和共存为理念的各国。这种挑战在国内外阻碍了正常的市场贸易,破坏社会秩序。世界的混乱变得不能回避,以此为引信,或许会发展成世界性的大恐慌或者第三次世界大战。国家不能履行确保国民幸福和维持和平的义务。人类及生物的生存从根本上受到威胁,国民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关系肯定会发生难以修复的破坏。为避免这种恶劣的连锁反应,保持全球范围内的持续发展,以期自由主义国家共存的发展,新的法的范式的构筑和以信息或知识、智慧为连接的社会法哲学的确立成为当务之急。[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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