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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律的目的性.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11-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64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法律的目的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梁慧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导引之星”(北极星)。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王泽鉴先生解释台湾民法第798条所称“自落”一语的意义:“民法所以设此规定,系鉴于果实落于邻地,已侵害他人所有权,并为维持睦邻及社会平和关系,勿为细物争吵,故将落地之果实‘视为’属于邻地。准此以言,关于‘自落’,应从宽解释,凡非基于邻地所有人的行为致果实掉落的,均属之。如甲驾车不慎撞到乙之果树,致果实落于丙地,仍应为‘自落’,乙不得向丙请求返还。”(《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284页)       还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解释为例。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学者间有不同意见。因此,应当探求本条立法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所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能享受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失去平衡,承包人处于极不利地位,因而发生拖欠工程款的严重社会问题。合同法设立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目的,在于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谋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考虑到,工程价款一般不超过整个建设工程价值的20%,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可通过预估工程价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设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并不会对银行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第16号)解释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该建设工程上的银行抵押权。”显然是以该条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系采用目的解释方法。       又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关于代位权行使结果之归属,有不同解释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给原告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由其优先受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归债务人,再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配。两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考虑到合同法制定当时的背景,存在严重的所谓“三角债”,已经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合同法设立第七十三条的目的,是要刺激债权人的积极性,促使债权人主动行使代位权,以解开“三角债”的死结。假如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先归属于债务人,再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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