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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8732 |
文件页数: | 8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77KB |
文件简介: | 公司利益是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stakeholders)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在公司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治理机构应当及时行使公司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恢复公司的财产利益损失。但在某些情形下,公司治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如大股东、董事和总经理)自身就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或者虽不是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但与侵权人朋比为奸、官官相护(如监事会成员),这就势必造成公司诉权行使之不能或者懈怠。在现代公司所有与经营互相分离的历史形势下,董事会及其他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权限日益膨胀,倘若不及时强化股东对于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则股东权的保护难免流于形式。为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依法赋予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势在必行。 |
文件备注: |